2020年12月17日,欧盟法院在莫比尔奶酪案件裁定中,对法国最高法院提出的两个法律问题作出了初步裁决。就莫比尔奶酪作为受保护原产地名称(PDO)的情况下,如何理解PDO的保护范围,及对PDO的产品形状和外观是否可予以保护做出明确解答和指引。该案件对于欧盟地理标志保护堪称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例,对于把握和理解欧盟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的理念和演进具有重要意义。
2013年8月,莫比尔奶酪跨专业联合会向巴黎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指控里瓦多伊斯有限公司侵犯其PDO莫比尔奶酪,并通过生产和销售具有莫比尔奶酪产品视觉外观的奶酪,实施了不公平和寄生竞争行为。莫比尔奶酪跨专业联合会请求法院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里瓦多伊斯有限公司停止将其PDO莫比尔奶酪直接或间接用于不属于该名称的产品的商业用途,停止任何其他可能误导消费者对产品真实来源的做法,特别是停止使用莫比尔奶酪制作中所特有的黑线分隔奶酪的做法,并对莫比尔奶酪跨专业联合会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上述诉讼请求于2016年4月被巴黎高等法院判决驳回。在之后的上诉中,巴黎上诉法院于2017年6月维持了该判决。
莫比尔奶酪跨专业联合会向法国最高法院继续提出上诉。法国最高法院认为,为了证明该上诉请求具有合理性,首先需要明确上诉所提出问题涉及对于条例的理解。即,所述条款是否必须仅被解释为禁止第三方使用注册名称,或应被扩大解释为禁止任何可能导致消费者对于产品真实来源误认的行为,即使该PDO名称并未被第三方使用。
欧盟法院经审理后裁定,即使没有使用注册的PDO,仅复制PDO所保护产品的物理特征亦有可能误导消费者对产品真正来源的认定。但该裁决同时还指出,应由欧盟各国法院来确定复制受该PDO保护产品要素的第三人产品是否有可能误导消费者。
欧盟法院的观点很快被法国最高法院采用。2021年4月14日法国最高法院作出最终裁决,里瓦多伊斯有限公司生产的奶酪尽管是以完全不同的名称进行销售,但其奶酪与莫比尔奶酪具有类似的视觉外观,因此侵犯了莫比尔奶酪跨专业联合会注册的PDO。
关于复制注册名称所涵盖的产品的形状或外观,条例规定的保护涉及注册名称而不是该名称所涵盖的产品。然而,PDO是一个识别原产于特定地区或国家的产品的名称,其质量或特征基本上或完全是由特定地理环境及其固有的自然和人为因素所造成。因此,PDO受到保护,恰恰是因为它们指定了具有某些质量或特征的产品。
至于是否可能产生误导消费者之情形,欧盟法院认为,首先需要考量欧洲市场普通消费者的看法,他们具有相当的常识、合理的观察力和谨慎的态度;其次,要考虑到所有可能产生误导的相关因素,包括有关产品向公众展示和销售的方式以及市场的事实背景。特别是,对于注册名称所涵盖产品外观的具体要素,应仔细评估该要素是否构成该产品的显著特征,以便考虑对其的复制与本案的所有相关因素一起,是否使消费者相信含有该复制的产品是该注册名称所涵盖的产品。
在此案中,欧盟法院首次明确了条例规定的对注册名称的保护并非仅仅涉及注册名称本身,同时也涉及该名称所涵盖的产品。特别是,更进一步明确了欧盟法律禁止复制受PDO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或外观,特别是该复制有误导消费者之虞。可以看出,这种保护的力度前所未有,显示了在欧盟司法区域范围内对于注册名称的保护已更多融入了对于商誉保护的考虑,而这部分内容往往在大陆法系中是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在普通法系中是依靠反假冒之诉去实现。欧盟法院这一判例另辟蹊径,为权利人利用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维权提供了新的强有力选择。
我们看到欧盟正在建立和强化针对包括生产、加工、销售各个阶段的地理标志质量体系核查机制。可以认为,推行对PDO产品质量更严的监控,同时提供更强司法保护已成为欧盟坚定不移的既定政策。这种对地理标志的强保护毫无疑问将促进欧盟地理标志产品权益的保障,也有助于不断提升欧盟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和消费者认可程度,也会更深层次地影响和推动全球地理标志保护的大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