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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件知产类司法解释企业应明了哪些?

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1-07 10:25:29  

从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开始实施。该司法解释对知识产权、反垄断、不正当竞争、计算机网络纠纷、合同纠纷等作出了规定。

“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范围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一系列案件,其中包括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专利合同纠纷案件,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件,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诉前申请行为保全纠纷案件,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纠纷案件,因申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件等。”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燕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司法解释对《专利法》所称的合法权利也进行了更新,包括就作品、商标、地理标志、姓名、企业名称、肖像,以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享有的合法权利或者权益。

“企业在向法院提起案由时,应明确具体案由是否落入范围内,并把握司法解释的规范目的,对要保护的权益及时收集证据提起诉讼。”刘燕表示,诉讼时效的改变最值得企业关注。根据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之前的诉讼时效只有两年,司法解释出台后企业有更多时间对侵权行为进行追诉。

在《商标法》方面,强调了侵权人过错和侵权人收益给商标权维护带来的影响。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同时,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的定义进行了更改,商标只需要为相关公众熟知就可能构成驰名商标,无须广为知晓。”刘燕表示。

司法解释中还强调了出版者的举证责任。出版物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出版者应对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此前根据规定,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刘燕说。

司法解释还对网络侵权行为更新了规范条件。刘燕表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现在不再列举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未及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通知、采取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权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准确程度,采取措施的难易程度,网络服务的性质,所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数量等因素综合判断。

除了知识产权内容外,反垄断内容也是企业关注的重点。刘燕表示,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同时延长了诉讼时效,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超过三年,如果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仍然持续,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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