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出口管制法》将开始施行。“《出口管制法》具有全覆盖、严监管、重处罚的特点,对企业出口管制合规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须对号入座,加强合规管理。”在日前举办的《出口管制法》系列实务研讨会上,环球律师事务所贸易与海关领域合伙人任清表示。
任清介绍说,《出口管制法》令管制环节不留死角,管制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或者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依照《出口管制法》有关规定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
在管制措施方面,企业需要加强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管控。任清表示,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交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有关证明文件由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户所在国家和地区政府机构出具。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应当承诺,未经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改变相关管制物项的最终用途戓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
据了解,在严监管下,违反《出口管制法》规定受到处罚的出口经营者,自处罚決定生效之日起,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在五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出口许可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五年内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因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法将出口经营者违反《出口管制法》的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任清表示,《出口管制法》还明确禁止为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中介服务。明知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并不全面禁止中国企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开展交易,确实有需要可以提出申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蔡开明表示,按照《出口管制法》,出口经营者在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和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的,可以向中国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经采取措施,不再有违法行为的,可以申请移出管控名单;官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相关进口商、最终用户移出黑名单。
“近年来,中国经济和技术不断发展,在很多领域取得了全球领先地位。《出口管制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完善法律体系,保护我国技术发展成果,期待详细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及落地。”任清说。
据了解,《出口管制法》出台之后,商务部正积极推进相关配套法规的立法工作。未来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并适时发布管制清单。“出口管制清单即将发布,更有利于《出口管制法》所确立的各项制度有效实施。”任清说。
关于《出口管制法》的域外适用,美国世强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管理合伙人温蒂·崴宋(Wendy Wysong)表示,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将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国际组织等开展出口管制合作与交流。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向境外提供出口管制相关信息,应当依法进行,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不得提供。
温蒂·崴宋表示,中国企业在应对海外出口管制政策时,应尽量跟踪不断变化的目标国法规建立最终用途、最终用户认证、标识、跟踪、报告的程序,建立并记录合规计划针对中国出口管制的更新,并根据关键条款的域外适用审查海外业务,以控制清单和不可靠实体清单的筛检物品、进口商和最终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