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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跟进诉讼可节约企业诉讼成本

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9-01 14:58:33  

“跟进诉讼是区别于单独诉讼而言的,指的是作出行政处罚后再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日前举办的2020法盟反垄断与争议解决活动上,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张国栋举例说,近日,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起诉VISCAS株式会社案件,是上海地区首例境内企业根据国际组织的处罚决定提起的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于涉及国际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决定,案情较为复杂,涉及管辖权问题,审理难度较大,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也是跟进诉讼的典型案例。

此前,欧盟委员会认定,VISCAS株式会社等高压电缆生产商固定价格、划分销售区域和客户市场的行为构成垄断行为,并作出总额达3.02亿欧元的处罚决定。原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认为,在VISCAS株式会社实施欧盟委员会认定的垄断协议行为期间,电力公司向VISCAS株式会社采购了大量的高压电缆产品,受到了垄断协议行为的严重影响和侵害,向法院请求管辖。

被告VISCAS株式会社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在双方存在仲裁合意的情况下,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法院认定,由于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与处理超出了垄断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合同的权利义务,也超出了垄断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的范围,当横向垄断协议的受害人针对横向垄断行为人提起诉讼时,不再受到其与垄断行为人之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约束。双方仲裁协议不能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道琼斯公司风险合规专家石龙新告诉记者,如果人民法院在跟进诉讼程序中承认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存在垄断行为决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受害方不需要自行调查,或向人民法院举证垄断行为的存在。企业可以通过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的方式,启动反垄断行政调查程序,以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结论为依据提起跟进诉讼。这样一来,企业可以较少的诉讼成本及时制止垄断违法行为,维护自身权益。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利用好既定判决,进行下一步诉讼。

作为企业该如何应对反垄断诉讼?张国栋建议企业,尽量防患于未然,把功夫做到前面,重视、贯彻反垄断合规与教育。遇到具体个案时,善用反垄断规则,对症下药,趋利避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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