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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侵权责任 精准服务企业

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8-18 09:15:28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延续和突出了侵权法的权益保护功能,在保留《侵权责任法》合理制度和规则的同时,又吸收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司法实践经验及学术研究的丰富成果。既尊重了民事立法的历史延续性,又体现了对社会发展新时期新法律问题的回应,使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在体现合法性和时代性的基础上得到了发展性的补充和完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杨立新对《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进行了介绍。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是专门调整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规范。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发生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被侵权人是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请求权人,是权利主体,侵权人是责任主体,负担满足被侵权人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责任。侵权责任编是调整这种法律关系的专门法。

同时,杨立新对侵权责任编中损害赔偿、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等企业关心的部分进行了介绍和解读。

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指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对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群众性活动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杨立新表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有四种表现形式:设施设备未尽安全保护义务;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儿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处长孙艺超表示,此次编纂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吸收借鉴司法解释和国外的有关立法经验,对侵权责任制度做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他从自甘风险、自力救济、精神损害赔偿、用人单位责任与个人劳务责任、网络侵权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空抛物坠物责任等七个方面详细讲解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重要调整。

“《民法典》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不单在侵权责任编里,在整个《民法典》中都通篇贯彻。既继承了大陆法系优秀的立法成果,也学习了英美法系的先进理念,目标在于解决中国社会当前存在的问题。”孙艺超表示,《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编纂的亮点和创新之一。人格权编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保障提供了制度依据和发展空间。人格权编注重其与侵权责任编的衔接和配合,在人格权编之中,基本上没有直接规定侵权责任。在实践中,仍要结合侵权责任编的规定,来确定行为人要承担的责任。同时,合同编与侵权责任编一起,构成了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债法体系,确认民事责任为侵权之债的属性,建立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保护方法体系。

孙艺超表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编纂《民法典》是一项庞大的法治建设工程,实施《民法典》更是一项系统工程、长期工程、基础性工程,需要统筹协调、相互配合、常抓不懈。实施好《民法典》离不开民商事法律主体的积极参与。立法机关的配套立法,离不开行政机关的严格执法,司法机关的准确使用,离不开科研机构的理论支持。实施好《民法典》,就是要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转化为根本遵循、行动指南,将《民法典》的具体规范转化为行动规则,裁判规范,切实将《民法典》的法治理念、制度设计转化为国家治理的效能。

中国贸促会法律部副部长舒寰表示,这次专题辅导讲座是中国贸促会全面学习贯彻《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环节,对进一步理解运用《民法典》,为企业提供服务起到重要作用。我们要在贸易投资促进商事法律服务,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等各项工作中,主动适应,积极贯彻,不断加强自身履职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服务企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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