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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让外资入华更少顾虑

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5-09 08:35:13  

《外商投资法》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诸多方面重塑了外资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现在距离《外商投资法》通过已1月有余,社会各界对《外商投资法》密切关注,相关领域的专家结合自身经验,探讨了实务层面的问题。

在日前举办的《外商投资法》制度与实务论坛上,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邬国华表示,相较外资三法,《外商投资法》在诸多方面加强了对外商投资的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禁止强制技术转让,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利润自由汇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地方政府不得制定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履行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并进行补偿。

“《外商投资法》注重对投资的促进和保护,打消外资进入中国的顾虑,对某些制度仅作原则性规定。”邬国华表示,同时,《外商投资法》也有对等原则,任何国家或地区在投资方面对中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中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后,外资三法随即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形式的企业,并按前述法律规定建立健全治理结构及活动准则。

在此背景下,企业管理制度将更加健全。“在《公司法》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相比于外资三法以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这一管理制度更为健全,也更符合国际惯例。”邬国华强调,外资三法下,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董事会一致批准,易导致公司僵局的出现。《公司法》规定上述重大事项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通过即可,有利于避免公司僵局的产生。

同时,股权转让和利润分配也变得更加灵活。邬国华介绍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必须获得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而《公司法》则仅需过半数股东的同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废止之后,中外合资公司的股东通过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或通过全体一致约定即可实现利润分配的灵活安排,无需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

在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张国栋看来,《外商投资法》将对企业重组、组织架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和公司章程的定位及管理产生影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进行利润分配,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而《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的除外。”张国栋表示,在利润分配方面,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可由固定的出资比例变更为股东之间的约定,通过这一利润分配比例的灵活变动,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发挥作用。在组织架构方面,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改组成立而难以新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公开发行上市,必须经过组织形式的改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被废止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否保留也是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

张国栋表示,虽然实践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比较少见,但是存在保留合作企业的必要和需求。股东之间可通过合同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在有限公司的体系下体现。此外,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需要进一步明晰,包括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序、是否针对外资一律排除等。张国栋预测,审查制度将从普遍外资审查到个案审查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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