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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推动制度型开放

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3-20 09:39:23  

全国两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我国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推动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法治化建设,为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提供坚实制度保障,意义重大,内涵深刻,影响深远。

《外商投资法》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对外开放领域的体现。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已经形成了具有独特优势、适应国情和发展需要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将负面清单概念从投资协议谈判引入国家治理是一个重大制度创新。我国《外商投资法》的立法过程与开放领域的新举措互动、耦合,充分体现“摸着石头过河”和顶层设计相结合的治理智慧以及确保开放行稳致远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对外开放40年,商品和要素流动是主要特征,面向新时代,在继续推动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同时,将更加注重规则等制度型开放,以高水平开放带动改革全面深化。制度型开放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用市场化和法治化手段推进开放,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这将为中国经济发展带来新一轮的制度红利,并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继续完善外商投资领域法律体系建设任重而道远。

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制度型开放要求国际投资、国际贸易领域规制与国际规制接轨,优化制度供给,推动制度变革。《外商投资法》体现了“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衔接”的思想,在推动制度型开放进程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有法可依”只是基础与起点,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法律实施至关重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引用“事者,生于虑,成于务,失于傲”的古语强调在实现中国梦征程中深谋远虑、真抓实干和忧患意识缺一不可。面向未来,需要以钉钉子精神抓好落实,确保《外商投资法》落到实处。

美国经济学家诺斯将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即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这些规则的执行机制。正式规则是指政府、国家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的政治、经济规则及契约等法律法规,以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社会等级结构,包括从宪法到成文法与普通法;非正式规则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的观念,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实施机制是为了确保上述规则得以执行的相关制度安排,它是制度安排中的关键一环。这三部分构成完整的制度内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3月15日,在全国两会闭幕的记者见面会上,李克强总理高度评价了《外商投资法》是“用法律的手段更好保护外商投资,吸引外商投资”,同时也提出下一步工作重点是“这个法律也是规范政府行为的,政府要依法行政,而且政府要根据这个法律的精神,出台一系列法规、文件,保护外商权益”。

《外商投资法》搭建了新时代外商投资法律的“四梁八柱”,未来外商投资领域的法律体系进入“工笔画”时期,还有许多重要工作要做。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外商投资法》生效前(2020年1月1日)这段时间,认真学习、理解《外商投资法》要旨,转化思维模式,通过继续推进外资领域的“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和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保障外资合法权益,提升投资者信心,将中国打造成为吸引高质量投资的热土。

本质上看,《外商投资法》意味着在外商投资领域政府权力和管理职能的转变,意味着政府对外资管理及调控方式的重大变革,体现了通过开放促改革,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改革全面深化的逻辑。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是改革的一体两面,负面清单虽然是面向市场主体,但实际上限制了政府的权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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