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是指在订有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成员国(地区)之间就特定货物或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有效凭证。根据海关总署授权,贸促会目前可签发以下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的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
1、《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
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2004年、2005年、2006年又 分别签署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和《补充协议三》。CEPA是“一国两制”原则的成 功实践,是内地与港澳制度性合作的新路径,是内地与港澳经贸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里程碑,是 我国家主体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也是内地第一个全面实施的自由贸易协议。
2、《亚太贸易协定》:目前适用于对印度、韩国、孟加拉和斯里兰卡出口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产品。
3、《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我国出口到新西兰的符合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产品享受新西兰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
4、《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出口到新加坡的符合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产品享受新加坡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
5、《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我国出口到秘鲁的符合中国—秘鲁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产品享受新加坡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
6、《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国出口到台湾的符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规则的早期收获产品享受台湾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
7、《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我国出口到哥斯达黎加的符合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产品享受哥斯达黎加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
8、《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 自2014年7月1日起,关税减让方案正式实施。中瑞自贸协定是中国与欧洲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贸协定。根据协定,按照2010年双边贸易额测算,中方将逐步对瑞士84.2%的对华出口产品实施零关税,瑞士将立即对中方99.7%的对瑞出口产品实施零关税。按照税目数测算,中对瑞和瑞对中的零关税税目比例分别达到92%和89%,双方参与降税的货物贸易额比例超过96%。
9、《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双方参与降税的货物贸易比 例超过96%。冰岛方面对中方实施关税减让的产品包括全部工业品和大部分农产品。
10、2015年12月20日,中韩、中澳自贸协定正式生效。两个自贸区的建成将给中国对外经贸关系乃至亚太地区的经贸深度融合带来巨大推动力,进一步扩大双边贸易投资,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提高双边投资的可预见性和透明度,促进中韩两国和中澳两国间货物、资本、人员等的自由流动。
11、2016年7月1日,中国贸促会将签发中国—东盟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